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常州大学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江苏213164 [2]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江苏213164
出 处:《地方财政研究》2020年第5期18-24,共7页Sub National Fiscal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分税制改革与地方税体系研究”(13XJY029)。
摘 要: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权,对我国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意义重大,同时也是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应有内容。地方享有税权有其理论上的必然性,财政分权理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调动"两个积极性",都要求赋予地方税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立法的实践表明,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无权参与地方税立法,"营改增"后我国政府间收入划分进入"大共享税"时代,地方财政对共享税的依赖加强,然而共享税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法律属性不明、变动不规范等缺陷,反映出实践层面分税制的内在缺陷及其运行中的弊端,其根源在于规范层面行政主导替代立法规制。我国应在坚持分税制改革方向不动摇的背景下,挖掘地方税权的正面激励价值,通过授权性立法赋予地方人大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同时规范与优化共享机制,加强对地方税纵向授权立法全过程的监控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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