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违反安保义务时的责任竞合研究  

Liability Concurrence of Custodian in Violation of Security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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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伟伟 Li Weiwei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53-62,共10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摘  要:讨论违反安保义务型保管合同责任竞合,旨在推进此案型的诉讼程序和法律效果的确定性与合理性。从宏观层面的责任竞合制度研究到微观层面的具体竞合规范协调适用研究,是民事责任竞合理论研究方法的转变。在违反安保义务型保管合同责任竞合情形下,赔偿范围、证明责任和免责条款效力是诉讼程序和法律效果确定性与合理性的影响因素,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更有利于实现影响因素的确定性与合理性。通过请求、抗辩、再抗辩的动态过程,缓和具体规则冲突形成的张力;借助融贯性理论和利益动态衡量的方法,补足民法基本原则冲突带来的正当性欠缺。如果权利人以违约诉讼主张损害赔偿,除非与保管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相互冲突,保管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进行攻击防御,反之亦然。

关 键 词:民事责任竞合 保管合同 安保义务 确定性 合理性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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