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的共同诉讼类型之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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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亮亮 王硕[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5期201-208,共8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民法总则》恪守"债的主体"分类标准,仅对连带之债、按份之债作出规定,致使不可分之债、补充之债均被归入连带之债的范畴。实践中不论是连带债权还是连带债务的共同诉讼类型均呈现非统一化的态势。就连带债权之诉而言,其性质不同于不可分债权之诉;前者因连带债权人各自拥有独立且完整的债权、各个债权有共同目的,决定虽无共同诉讼的必要性,但单独或部分起诉仍会发生既判力扩张的效力,构成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后者因给付不可分,应适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就连带债务之诉而言,其性质不同于补充债务之诉;前者因权利人可在起诉时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为全部或一部分请求,且不存在既判力扩张的正当性,应适用普通共同诉讼;后者具有共同诉讼的"双向"必要性,其实体法上的顺序性与补充性应当后置于执行阶段加以落实。

关 键 词:连带之债 不可分债权 补充债务 共同诉讼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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