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官的保证人义务来源及其履行  被引量:27

Obligation as Guarantor of Compliance Officer and Its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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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本灿[1] Li Bencan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20年第6期76-94,共19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全球性合规风险背景下刑事合规制度建构的方法及其边界研究”(项目号:19CFX0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合规官具有独立的信息进入权,承担着公司合规重任,因而在特定条件下具有对公司员工职务行为的监督者保证人义务;合规官的义务是派生性义务:公司领导可能因有缺陷的组织结构的创设(限于不真正不作为的情形),产生对公司员工的监督者保证人义务;监督者保证人义务是公司领导的集体性义务,水平授权并不改变义务归属;基于劳动分工的需要,合规官可以通过垂直授权继受取得该义务;授权可以减轻但并不完全排除公司领导的义务,义务仍归属于领导集体,通过授权,该义务转变为剩余义务,即合理选任与监督管理义务;合规官的监督者保证人义务可以通过信息传递方式履行,传递之后,义务重新回到领导集体;合规官保证人义务的确立,客观上构建了自下而上的责任链体系,不至于出现责任流失,或有组织地不负责任。不真正不作为犯情形下的合规责任研究,可以与单位犯罪范围内的讨论形成互补,搭建起领导人与合规官责任的完整图谱。

关 键 词:合规官 保证人义务 领导人责任 自我答责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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