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商铺所有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Non-independent Shop Owners*Obligation of Compulsory Contrac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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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钉 周嫚 Yang Ding;Zhou Man

机构地区:[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14期41-4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商铺业主在签订商铺购买合同时,即已知悉其所购买的商铺是需整体经营管理,且该商铺非事实上独立的商铺,单个商铺仍受商场整体限制,不具有结构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商铺业主与商场签订租赁合同期满后,商铺业主在行使其所有权时应顾及其他业主的利益,尤其是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在多数业主同意续签合同的前提下,不应直接判决商场返还商铺给少数业主,而应在大多数商铺业主同意维持现状的情况下,判定少数业主负有与原承租人强制缔约的义务,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维持商场正常运营管理,确保各方权益不受损害。

关 键 词:强制缔约 整体经营 商铺 维持现状 裁判要旨 购买合同 承租人 业主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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