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司法判定  被引量:1

Judicial Judgment of Delayed Liquidation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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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振东[1] 廖晨 Huang Zhendong;Liao Chen

机构地区:[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0年第14期73-77,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公司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以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准确认定清算义务人,不能以公司未清算状态一直持续为由适用后修改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公司小股东能够证明自己既没有参与经营也没有管理账册文件的,不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未及时清算、无法清算为由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法定清算事由出现之日起第15日计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应当知道产生清算事由,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满15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关 键 词:民事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期间 清算义务人 公司法修改 司法判定 公司债权人 司法解释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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