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犯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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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温建辉[1] 

机构地区:[1]天津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467

出  处:《邢台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82-89,94,共9页Journal of Xingtai University

基  金:天津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道德多元背景下德育路径的选择.项目编号:CE3308。

摘  要:融合犯指同一个犯罪主体对同一个犯罪对象连续地实施不同性质的侵犯,它们至少符合了一个犯罪构成,而将这些侵犯行为融合成一个新的犯罪构成,评价为一个犯罪形态。融合犯的融合规则:(1)相容者吸收,即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性质相同能够包容的,那么,它们之中反映最高主观恶性的心理作为融合犯的罪过形式,它们之中主要的危害行为作为融合犯的危害行为,它们之中最严重的危害后果作为融合犯的危害后果;(2)相异者合并,即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性质不同,则将其合并起来,作为融合犯的构成要件。融合犯分为主体的融合、罪过的融合、行为的融合和客体的融合等四种类型。融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结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相补充而存在,相区分而成立。

关 键 词:实质数罪 融合犯 融合规则 法律拟制 转化犯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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