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增集体成员土地权益实现机制的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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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祝之舟[1] 

机构地区:[1]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1

出  处:《农村经济》2020年第5期27-33,共7页Rural Econom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三权分置背景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法律问题研究”(编号:19XFX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农村新增集体成员和原有集体成员一样,都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都有权承包集体土地、享受集体土地承包权益。新旧《农村土地承包法》均对此有所规定。但实践表明,基于利益驱动和制度漏洞,相关法律规范并未得到很好地实施,没有合理实现新增集体成员的土地权益。保障农村新增集体成员的土地权益,应当实施"增人有权益、减地有规则"的政策,建立土地保障和货币保障并行的实现机制,同时明确农户内部的成员权益传承机制。

关 键 词:新增集体成员 土地权益 实现机制 

分 类 号:F30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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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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