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流域立法的经验与启示--基于《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考量  被引量:3

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of Overseas Basin Legislation:Based on the Legislative Consideration of the Yangtze River Protec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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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海晶[1] 杨永海 CAO Hai-jing;YANG Yong-hai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41-50,共10页Journal of Sichu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16BRK025)。

摘  要:《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以国家法律形式为特定流域而制定的法律,是以水资源保护开发为中心的开创性立法。基于环境资源的共同自然属性,借鉴域外流域立法经验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域外流域立法经验,《长江保护法》立法可以从中获得三个维度的启示:一是树立长江流域综合生态系统理念。运用多学科知识与方法,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多主体参与,综合考量环境、经济和社会价值,把长江大保护纳入长江流域综合生态系统中来进行立法。二是为长江大保护引入市场机制。基于“污染者负担”原则,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将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的使用、污染、补偿、恢复等纳入到一个可持续的生态循环。三是扩大长江大保护的公众参与。《长江保护法》的起草、审议、落实等都要丰富公众参与的途径和形式,保障其表达权、建议权、知情权、监督权,确保人民的长江“一江清水向东流”。

关 键 词:域外流域立法 《长江保护法》 流域综合生态系统 市场机制 公众参与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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