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及“本人财物”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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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静 

机构地区:[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200025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10期71-75,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司法实践中,对以非法手段取回被扣押的本人财物行为的定性,有关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问题、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问题常常是争议的焦点。关于财产犯罪的法益保护问题,不宜狭隘地理解所有权及所有权说的意涵,依然需要建立在保护所有权的基础之上,再去肯定对占有的保护。而对"本人财物"的界定会直接影响到财产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本人财物"的内涵又与日常的生活认知并不完全吻合,需要结合该财物本身的合法性以及取得财物原因的合法性去加以判断。此外,在量刑层面,由于非法取回的是本人财物,实践中会考虑这一特殊性而尝试以刑法第63条第2款进行法定刑以下处罚,但条款中的"特殊情形"并无具体规定,有必要立足于立法精神进行严格解释。

关 键 词:非法取回 他人占有 本人财物 抢劫罪 法定刑以下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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