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法律性质的二重性  被引量:19

The Duality in the Legal Nature of Right to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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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煜鹏 Chen Yupeng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2]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湖南长沙410083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20年第2期135-142,共8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2014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法制化研究”(项目编号:14JZD02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从健康概念的演进中,健康权就开始展现出二重化其自身的倾向。无论是私法上的健康权,还是公法上的健康权,都无法纳入纯粹消极权利或者纯粹积极权利的范畴。除了健康权传统上具备的消极防御性以外,其积极受益性也越来越明显,在民法上表现为自然人向没有债权关系的他人主张获得救助以及在有限范围内主动利用健康换取其他利益的权利;在宪法和行政法上表现为公民获得国家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以及请求行政主体履行作为义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出台,是整合健康权规范体系的一次重要探索,深刻地体现了健康权法律性质的二重性。

关 键 词:健康权 法律性质 消极权利 积极权利 基本卫生法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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