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能否收回连续两年抛荒的承包地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聂建刚 

机构地区:[1]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

出  处:《湖南农业》2020年第6期41-41,共1页

摘  要:【案例】2019年7月,某市人民政府拟出台《关于切实解决耕地抛荒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征求意见稿第3部分第1条规定:"承包耕地的农户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方应收回发包的耕地,另行发包。"对这一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各方有不同意见。《意见》起草单位坚持认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收回发包的耕地。"为慎重起见,该市政府向省农业农村厅来函咨询。省农业农村厅在复函中建议,《意见》中不宜做出发包方有权收回连续两年抛荒的承包地的规定。

关 键 词:《土地管理法》 发包单位 弃耕抛荒 发包方 承包经营 征求意见稿 《意见》 起草单位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32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