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刑罚处罚后的原机关事业编制内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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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李建 韦丹丹 

机构地区:[1]江苏谐尔律师事务所,江苏徐州221000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0年第4期119-122,共4页

摘  要:养老保险是一种具有福利属性、人身属性、期待利益属性的社会制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需符合一定条件。文章主要探析受过刑罚处罚的原机关事业编制内人员退休后应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在进一步通过对国际公约及刑罚的规定、国家政策,特别是辽宁省的政策进行分析,得出"受过刑罚处罚的原机关事业编制内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现状,不符合社会发展预期,不符合改革的方向,最后,提出了进行调整的原则与建议。

关 键 词:刑罚处罚 机关事业人员 养老保险待遇 处理原则 建议 

分 类 号:D924.12[政治法律—刑法学] F842.6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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