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认罪协商制度及其启示  

On the Plea Bargaining System in Australia and Its En­lighte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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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晓津 刘辰 詹文成 Zhang Xiaojin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 [2]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出  处:《人民检察》2020年第1期70-75,共6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具有独特的司法体系.司法实践中,澳大利亚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案件积压数量较大、罪犯关押成本较高、警察与原住民关系相对紧张等.为此,澳大利亚通过认罪协商制度来缓解压力.澳大利亚的认罪协商制度是针对起诉罪名的协商,检察官可以变更起诉罪名.认罪协商经过法庭确认才具有约束力,认罪协商不涉及量刑,但协商一致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实践中,认罪协商制度的适用虽引起澳大利亚当地司法人员的质疑与思考,但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结合本国国情,既应采纳其有益之处,也应回避其不宜之处.

关 键 词:澳大利亚 认罪协商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借鉴 

分 类 号:DF8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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