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刑法对谣言的合理界定  被引量:6

Rational Definition on Rumor by Criminal Law during the Epidemic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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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阳本祺[1,2,3] Ouyang Benqi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 [2]东南大学网络安全法治研究中心 [3]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基地

出  处:《人民检察》2020年第7期5-9,共5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互联网法治化治理问题研究》(编号:16BFX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自2003年以来,我国通过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扩张了对谣言的规制范围,一定程度满足了打击谣言犯罪的需要,但也带来一些问题。实践中,应处理好打击谣言犯罪与保护言论自由的关系。谣言是就事实陈述而言的,与意见表达无涉。谣言的本质在于其未经证实性,而不在于其虚假性。煽动性谣言犯罪的成立不以谣言的虚假性为前提;编造传播性谣言犯罪不应采取客观真实标准,而应采取合理确信原则下的主观真实标准。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后,不能再将虚假疫情信息解释为虚假恐怖信息。实务中虽然不能否定用寻衅滋事罪规制谣言的司法解释,但应该限制该罪的适用。

关 键 词:疫情信息 谣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寻衅滋事罪 

分 类 号:DF6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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