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整体修法思索  被引量:4

On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Minors as a Wh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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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志强[1] Yu Zhiqiang

机构地区:[1]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年第3期58-65,共8页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摘  要:面对时有发生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有关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持续引起学界热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础性制度,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贸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但无法起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还可能导致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体系和受害人保护的年龄体系受到冲击,在更大范围上有损于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保护力度和保护体系。无论是刑事责任年龄的历史嬗变,还是现实的制度运作,都无法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提供有力依据。不过,完善收容教养制度,作为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替代管束和惩戒措施,以及引入英美法系国家的“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以调和个案正义与制度稳定性之间的冲突,不失为更合理的解决思路。

关 键 词:刑事责任年龄 教育矫治 收容教养 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 

分 类 号:D669.5[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4.1[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D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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