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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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达朝玉 

机构地区:[1]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0年第5期78-79,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以下简称“新冠病毒”)传播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交通工具 定罪处罚 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 检察机关 故意传播 疑似病人 

分 类 号:D924.3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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