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的法理解构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on the People-orie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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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玉鸿[1,2] Hu Yuhong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215006 [2]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中心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9年第8期3-14,共12页JURISPRUDENCE AND HISTORY OF LAW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全面依法治国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研究》(课题编号:CLS[2018]B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以人为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与确立自身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与基础。在法律上要贯彻与落实以人为本,就必须承认人是法律的根本目的,把人形塑造为具有道德人格的法律主体,强调个人相对于国家、社会而言的优先性,将人作为目的而不是当作手段来对待;要以人为本源,尊重人的本能、欲望、需求、能力等附属于人的主体性因素,推崇权利本位,反对法律的物本化观念;要以人作为法律的尺度,突出是否契合人的自然本性作为区分良法与恶法的根本标准,在拟定法律规则时,参酌人的实际能力来合理规定行为方式与行为内容,而在确定法律责任有无及所担责任大小的场合,必须考虑普通人所处的特殊情形,采取更适合于人情、人道的处理方式;要把人视为法律的最终价值所在,以人的自由的维系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不仅如此,法律还应当以保障人的美好生活的实现为己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关 键 词:以人为本 法律目的 法律本源 法律尺度 法律价值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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