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唐代司法  

The Judication of Tang Dynasty in the Context of Trial-centered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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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显文 Zheng Xianwen

机构地区:[1]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9年第1期75-87,共13页JURISPRUDENCE AND HISTORY OF LAW

基  金:2017年度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计划重大项目“‘一带一路’沿线新发现的古代各民族的法律文书整理及研究”(项目号:2017-01-07-00-02-E00048);上海师范大学第九期校级重点学科“法律史学科”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唐代作为中国古代法治清明的时期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唐代构建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模式的必然结果。唐朝初年,以唐太宗为首的统治集团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对司法官员的选任实行"试判"考试,提高了司法官员审断案件的能力,初步确立了司法官员独立审判的传统。为了实现审判公正,唐代在诉讼程序上作了许多制度上的创新,制定了三审立案的审核制,实行逐级诉讼不受审级的限制,案件审判须经过严密的司法论证,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注重对诉讼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从而提高了审判的质量,有效预防了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现象的发生。

关 键 词:唐代 天下之法 审判中心主义 试判 错案追究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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