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涉电商业务法律问题初探  被引量:4

Legal Problems Analysis Related to E-commerce in Livestreaming Mark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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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军[1,2] Xue Jun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2]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0年第5期37-38,共2页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随着互联网信息通讯技术的迭代,网络直播在最近一段时间获得飞速发展。"直播带货"成为新的风口,甚至引发不少明星入场。通过网络直播进行商品与服务推介,以达到促成交易的目的,作为一种备受关注的新商业模式,存在不少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很多人在讨论网络直播中主播的身份属性的时候,往往直接聚焦于主播是否构成《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代言人"或者"广告发布者"抑或属于其他性质的主体。

关 键 词:广告发布者 网络直播 信息通讯技术 广告代言人 新商业模式 《广告法》 主播 互联网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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