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无偿使用医药公司借款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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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占齐 董文玉 

机构地区:[1]郑铁中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年第3期47-48,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根据1993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公立医院通过无偿使用医药公司提供无息借款,让医药公司在竞争过程中获得了优势供药地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公立医院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关 键 词:没收违法所得 公立医院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贿赂 医药公司 裁判要旨 借款行为 购买商品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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