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宋法律考试与法官职业化趋向  

On the Legal Examinations in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and the Trend of Professionalization of Jud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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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楠楠 Jiang Nannan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08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9年第7期100-108,共9页JURISPRUDENCE AND HISTORY OF LAW

摘  要:唐宋法律考试制度主要包括科举制度中的“明法科”、吏部铨选“试判”以及选拔法官的“试刑法”考试3它们是选举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考试始于唐而兴于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选举制度与唐宋司法传统的内在关联,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唐宋法律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不仅推动了官员知识结构的改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撼动甚至扭转了仅以通晓儒家经义即可为官的惯例,为士大夫阶层的时代风貌注入了新元素。唐宋法律考试制度经统治者在总结成败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逐渐确立了以“试刑法”作为选拔法官后备人员的考试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直接促使了初具职业化趋向的法官群体的形成。

关 键 词:法律考试 明法科 试刑法 试判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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