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限合作社制度探析及对中国的启示  

An analysis of American limited cooperative system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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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愚[1] 董晓宇 QIN Yu;Dong Xiaoyu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管理工程学院,郑州450001

出  处:《世界农业》2020年第6期42-50,共9页World Agriculture

基  金:郑州大学管理工程学院创新发展基金(20170607)。

摘  要:美国有限合作社与中国农民合作社有相似的制度设计思路,即合作社内部引入惠顾者之外的其他类型成员。美国有限合作社引入外部出资者成为正式成员,出资者的权利受到限制,试图既调动外部出资者的积极性,又保持惠顾成员的主体定位。现实中外部出资者不能接受权利受到限制,有限合作社的合作社性质不被认可,有限合作社实践不成功。中国农民合作社制度设计中引入服务提供者成为合作社正式成员,设想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实际结果是服务提供者占有控制地位,制度设计难以执行。通过两种合作社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到几点启示:第一,合作社中引入多种类型成员值得商榷。第二,制度设计已成为中国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障碍。第三,不同类型利益相关者间的多要素合作由合作社之外的企业制度承载。

关 键 词:有限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 成员类型 多要素合作 制度设计 

分 类 号:F321.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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