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Case of Dispute over State-owned Land Use Right Transfer Contract:Changchun Taiheng Housing Development Co.,Ltd v.Changchun Planning and Natural Resources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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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33-39,共7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裁判摘要】一、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均无过错,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仅判决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及相应孳息,对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税损失,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合同的解除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解除合同 房屋开发 诉讼请求 孳息 政策出台 不能履行 赔偿损失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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