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审转程序下“审慎”观念的现实功用--以“陈得案”为例进行分析  

No doubt"-Judicial Perspective and Specific Representation under the Trial Procedure of Ming Dynasty Cases:Analysis with "Chen De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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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泉 SHI Quan

机构地区:[1]青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青海西宁810008

出  处:《荆楚学刊》2020年第1期52-56,共5页Jingchu Academic Journal

摘  要:明代对案件审理在时间限定、地域管辖乃至刑罚适用等方面均有着相对明确且细致的文字性说明。具体到审转程序,则要求各方尽可能从案情、证据等不同角度出发对初审意见提出合理怀疑,并随之围绕该疑点进行反复的说明和修正,从而使最后审定的结论无限趋近情理法理双重标准下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以期避免因枉法裁断而导致冤假错案现象的不断发生。其中明代“陈得”一案的审理过程以及由该案所引发的不同观点和争论,明确了为实现“推鞫得情,处断平允”的司法目的,如何通过必要的合理怀疑来影响案件性质和结论的最终认定,以及审理者追求的所谓“信谳无疑”的表像背后承审官员相互间有着怎样的差异性标准和思考。

关 键 词:“陈得案” 审转程序 排除合理怀疑 结果公正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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