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包价旅游合同的组团社责任:制度与判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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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斌[1] 蔡雯娴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2]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学刊》2020年第9期76-80,共5页Journal of Western

基  金:杭州市社科规划“人才培育计划”专项课题“日本包价旅游合同研究:制度、学说和判例”(编号:2017RCZX31)的研究成果。

摘  要:日本法中的企画旅游基本上等同于我国的包价旅游,其与代办旅游的差别是具有计划性和出于旅行社自身的打算.在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时,组团社应该当承担安排义务、旅程管理义务、旅程保证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特别补偿责任.日本法院的判例表明,除非组团社在设定旅游行程及选任监督上存在过失,或者其安排的导游领队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不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日本司法实践对组团社违法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也非常严格.对日本包价旅游合同组团社责任的制度和判例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相关制度和审判实践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 键 词:日本 包价旅游合同 组团社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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