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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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甘丰柳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科教导刊(电子版)》2020年第11期246-246,共1页The Guide of Science & Education (Electronic Edition)

摘  要: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适用于物权变动阶段,为了实现物权变动的效力,促进物尽其用、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平衡物权人、受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必须坚持的原则。目前我国物权变动坚持“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这一公示方法,即在公示效力上兼容了“公示对抗主义”和“公示要件主义”理论。而公信力具有推定权利效力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总之,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公信原则的基础,物权公信原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发展和必要结果。两者缺一不可,不可互相替代,否则无法实现物权的立法目的。

关 键 词:公示对抗主义 善意取得 交易安全 交易成本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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