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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江淮法治》2020年第9期7-7,共1页

摘  要: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可跨省异地处理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5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明确,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根据该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这项措施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关 键 词:公安交管部门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 交通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发生地 新修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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