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刑事责任、公司刑事责任与机器人刑事责任  被引量:18

Criminal Liability of Natural Persons,Corporations and Robotic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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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本灿[1] LI Ben-can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20年第3期99-109,共11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全球性合规风险背景下刑事合规制度建构的方法及其边界研究”(19CFX03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机器人刑法的建构,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解决机器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现有的研究以公司刑事责任作为媒介,以此论证,同样作为非自然生命体的机器人亦可以承担罪责。然而,以现行法中已经出现的责任主体(自然人与单位)为线索,对刑事责任概念的学术史梳理后不难发现,这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径:传统刑事责任强调伦理非难性;公司刑事责任并非其它,只是作为集合体的领导集体的责任(Gesamtverantwortung),人在伦理上的可非难性仍是公司刑事责任概念的核心;机器人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适格的刑事责任主体。奇点理论缺乏科学依据,技术伦理的限制决定,机器人反控人类纯属杞人忧天,机器人刑法的建构实无必要。机器人刑事责任概念之下,应当重点关注人的责任问题,即如何在相关自然人(设计者、制造者、使用者)与社会之间合理分配风险。

关 键 词:刑事责任论 自然人刑事责任 公司刑事责任 机器人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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