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府采购公告期限若干问题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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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云峰[1] 陈科杰 

机构地区:[1]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出  处:《中国政府采购》2020年第6期44-47,共4页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摘  要:本文作者提出,取消公告期限的设想,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公告,并遵循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的法定时限要求,取消公告期限既不影响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能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效率,符合政府采购立法精神和实务操作需求,符合国际通行规则,能够有效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

关 键 词:国际通行规则 实施效率 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文件 供应商 政府采购立法 制度性交易成本 实务操作 

分 类 号:D9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12.4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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