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违反廉洁要求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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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江波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纪检监察》2020年第13期28-29,共2页

摘  要:条文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关 键 词:情节严重 特定关系人 记大过 贪污贿赂 公职人员 职务 

分 类 号:D262.6[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2.11[政治法律—中共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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