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复核机关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应符合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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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庚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纪检监察》2020年第13期29-29,共1页

摘  要:条文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关 键 词:处分决定 违反法定程序 监察机关 事实不清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政务 撤销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26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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