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前提下的宋代公务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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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世鑫 

机构地区:[1]贵州大学明德学院行政管理系

出  处:《文史天地》2020年第7期56-59,共4页

摘  要:公元960年,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了宋朝,两宋统治中国长达300余年。鉴于五代十国的法纪败坏,以及因此引发的社会动荡,宋太祖立国之初,便有意恢复法制,运用法律整饬国家纲纪。他说:“王者禁人为非,莫先法令。”仁宗更是将法制作为国家治理的首要条件,他认为:“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为了强化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制度,维系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持政府机关的有效运转,两宋政府颁布了多项行政法律,依法管理数量庞大的官僚群体。除了《宋刑统•职官律》中的有关综合性行政法律外,还就行政机关的组织与管理、科举选官,官吏的考核、品俸和监察等各方面,颁行了相应的行政法规。

关 键 词:宋刑统 公务员管理 行政管理制度 五代十国 社会动荡 依法管理 赵匡胤 组织与管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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