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规则之检视——兼评《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之规定  

Inspection of Liability Rules for Damage Caused by Objects Dropped from High Altitude—Comments on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254 in the Civil Code(D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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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静 黄江 LI Jing;HUANG Jiang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70-74,共5页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摘  要: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规则在立法时学界对该规定就存有争议,《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近十年间,其在司法适用中面临的问题和困境也逐渐显现。《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了重大进展,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补充规定抛坠物致害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并规定了有关机关的及时调查义务,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使我国的高空抛坠物致害损害赔偿责任形成完善的规范体系。民法典(草案)的这些规定是有效的,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应当在民法典的编纂中进一步完善,以创建我国完善的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补偿责任制度。

关 键 词:民法典(草案) 高空抛坠物 补偿责任规则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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