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裁判思维  被引量:1

Judgment Thinking on the Format Terms of Insuranc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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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晗庆 Zhang Hanqing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10期28-38,共11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保险合同由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而订立,为矫正双方当事人缔约能力的不对称,法律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予以特别规制。某一保险条款一旦被识别为格式条款,在发生纠纷后,就要由保险人一方首先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负有较一般格式条款更重的义务。因此,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识别、免责条款的认定,以及免责条款的效力评价是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通过梳理、分析审判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的格式条款,挖掘保险案件司法裁判背后的理念和价值衡量。

关 键 词: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裁判理念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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