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僵局中违约方司法解除请求权的证立及限度——基于租赁合同典型案例的分析  被引量:12

The Demonstration of Right of the Defaulting Party to Judicially Terminate Contracts in Trading Deadlocks and Its Limit——Analysis Based on Typical Cases of Lease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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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路成华 谷昔伟 Lu Chenghua;Gu Xiwei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10期39-51,共1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解除权人与守约方或违约方不存在必然对应或排斥关系,"违约方解除权"实质为当事人能否基于自己的违约行为行使解除权,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应予否定。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擅自搬离并拒绝给付租金,继续履行不具有合理期待,形成交易僵局时,违约方可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10条和效率违约理论对该类案件合同解除的正当性证立不足,应辅以减损规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效率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可期待因素,由法院判断应否予以司法解除。《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53条第3款赋予违约方特定情形下诉请法院解除合同的形成诉权,后因争议较大,最终在《民法典草案》(三审稿)第563条中将该款删除,但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法院在交易僵局时的司法解除权,今后可通过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

关 键 词:违约方解除权 交易僵局 减损规则 司法解除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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