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孟祥沛[1] Meng Xiangpei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0年第3期104-115,共12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我国目前的高空抛物责任制度在不能确定加害人时,规定由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既违反了自己责任原则,又无法以替代责任理论进行合理解释,结果导致无辜之人担责,它与我国传统的连坐制度并无二致。《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高空抛物责任既不是侵权责任,也不符合公平责任的要求,该条规定还存在举证责任倒置不合理、混淆了行为致害与物件损害、引发被告不适格等问题。对于加害人不明且建筑物管理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高空抛物事件,应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保险制度等侵权责任法以外的制度来解决受害者的救济问题。《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的内容要么不合理,要么重复,整体上没有保留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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