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广播组织的法律定性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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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军强[1,2] 

机构地区:[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版权》2020年第3期81-84,共4页China Copyright

摘  要:基于数字信号和电磁波信号均属于信号、网络广播和无线广播具有相同的传播效果、网络广播组织基于其投资也应对信号享有控制权,应当认定网络广播组织属于广播组织。但广播的二次播放主体,在播放中未投入智力性劳动,无法控制内容和时间安排,也不存在购买版权的投资,本质上应认定为传统电视台的技术服务者,因此不属于广播组织。

关 键 词:广播组织 网络广播组织 广播的二次播放主体 信号 

分 类 号:TN9[电子电信—信息与通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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