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单位利益将公款给个人使用,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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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静静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时代主人》2020年第4期40-40,共1页

摘  要:[案例]A公司为国有公司,刘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为该公司会计。某日,许某在银行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该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对许某说,自己本月还有25万元的理财产品销售任务没有完成,希望许某购买理财产品帮助其完成销售任务。经许某请示,刘某考虑到银行是A公司的关系单位,在平时的业务工作中,李某提供了不少帮助,便答应了许某的请示。同日,许某用其个人账户保存的A公司公款25万元购买了理财产品。1个多月后,许某将理财产品连本带息赎回并存入其保管的A公司公款账户内。

关 键 词:挪用公款罪 理财产品 归个人使用 定罪处罚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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