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险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不因主险中的履行而免除——以渔业互助保险与人身保险实证研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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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志宏 高赟 李伟[3] 

机构地区:[1]辽宁省渔港与水产种苗中心 [2]辽宁挚擎律师事务所 [3]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水产》2020年第6期38-40,共3页China Fisheries

摘  要:渔业互助保险及附加险究其性质、内容、法律适用,虽然有别于传统的商业保险,但二者均是在诚实信用的立法精神下进行调整与规制,对于《保险法》中关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履行标准、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同样适用于渔业互助保险及附加保险中,而且在既有主险又有附加险的保险中,对主险和附加险应分别、同等地进行明确说明,不能因主险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而免除对附加险的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影响保险理赔。

关 键 词:立法精神 《保险法》 保险理赔 商业保险 人身保险 免责条款 主险 附加保险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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