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维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困境及出路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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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铭成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上海房地》2020年第7期51-53,共3页Shanghai Real Estate

摘  要: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设立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自发性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业主委员会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然而,业主委员会维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却面临着诉讼主体资格不明、小区业主参与维权不积极等困境。对此,首先应当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确保其能更好地代替业主维权。此外,应当及时公开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并藉此调动他们参与维权的积极性。

关 键 词:业主委员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诉讼主体资格 知情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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