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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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雷兴虎[1] 王莲峰[2] 戈士国[3] 范晓宇[4]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华东政法大学 [3]河南大学 [4]中国计量大学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20年第24期11-11,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我国现行立法未对代理商佣金利益保护有所涉及代理商作为类型化的商事代理人在交易实践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但我国现行的能够适用于代理商的立法却并未对代理商佣金利益保护有所涉及,这势必有碍于代理商积极性的调动和商事代理纠纷的妥善解决。从制度构建的必要性来看,基于代理商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对委托人的依附性以及委托关系终止后佣金利益损失的客观性,代理商佣金利益保护制度的构建在我国意义重大。

关 键 词:委托关系 存续期间 利益损失 商事代理 制度构建 代理商 佣金 我国现行立法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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