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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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东德[1,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2]重庆市网络安全法治研究中心,重庆401120

出  处:《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第4期68-77,共10页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8SFB2034)。

摘  要:惩罚性赔偿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其独特的惩罚、遏制功能弥补了补偿性赔偿的不足。在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具有弥补受害人损失、惩戒不法行为人以及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功能,有其正当性与必要性。生物安全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与赔偿数额应当精细化。具体而言,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情形;客观方面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包括侵权行为手段、方式情节以及损害结果;赔偿数额应以受害人实际损害的三倍为限,予以确定。

关 键 词:生物安全风险 生物安全事件侵权 惩罚性赔偿 生物安全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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