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质权人对出质人转让权利质物的同意权  被引量:2

On the Pledgee's Right of Consent to the Pledgor's Transfer of the Mortgage of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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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莉[1] Li Li

机构地区:[1]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83

出  处:《学术交流》2020年第4期93-105,共13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教育部2018年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商事视阈下动产担保物的收益及顺位规则研究”(18YJC82003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创新研究”(FRF-BR-18-005B)。

摘  要:依照《物权法》,出质人转让质物的合同效力与质权人同意权之间关系不清,这源于质权人同意权缺乏权利基础,没有救济措施。质言之,质权人同意权并非传统民法同意权,而且质权人同意权有偏离"支配交换价值"轨道的嫌疑,不符合比较动产担保法的普遍做法,不能有效降低质权人获偿落空风险。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删除《物权法》第226-228条中的质权人同意权,同时,赋予质权人出质通知权,扩大提存请求权相对人范围,特定条件下在转让价金上成立法定债权质权,以确保原同意权中的知情权能和控制权能。

关 键 词:同意权 追及力 控制权 知情权 交换价值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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