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宗教法人法》公告制度的设立及其意义  被引量:2

The Establishment and Significance of Notification System of the Japanese Religious Corporation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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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敏 Luo Min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

出  处:《世界宗教研究》2020年第3期166-176,共11页Studies in World Religions

基  金:中山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占领期盟军对日本国家神道的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9wkpy50)阶段性成果。

摘  要:1951年日本颁布《宗教法人法》,设立公告制度,最初目的是为解决分派独立问题。分派独立问题起源于二战时期,1939年日本颁布《宗教团体法》,文部省强制各宗教派别进行大规模合并。二战结束后,盟军总司令部在日推行改革,要求废除《宗教团体法》,分派独立现象随即大量出现,其中以佛教界最为突出,对多数宗派的既得利益造成了伤害。1945年颁布的《宗教法人令》未对分派独立问题明确限定,于是文部省、佛教界等与民间信息教育局展开长期博弈,希望对分派独立加以限制,但遭到了该局的反对。《宗教法人法》的公告制度要求具有从属关系的宗教团体脱离所属宗教团体时须向信徒及相关利害人公告,最终解决了分派独立问题。公告制度贯彻了盟军总司令部的改革理念,是对《宗教法人令》时期分派独立事实的承认,也标志着以佛教为首的宗教界高层放弃了对封建体制的固守。

关 键 词:日本 宗教法人法 公告制度 宗派合并 分派独立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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