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自卫”之合法性再思考  

Rethink the Legitimacy of Preventive Self-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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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发强[1] 刘沁予 Yuan Faqiang;Liu Qingyu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长江论坛》2020年第3期56-63,共8页Yangtze Tribune

摘  要:过去,受我国国力限制,为反击西方强国以武力欺压弱小国家,我国国际法学界主流观点一概否定预防性自卫的合法性。然而,在当代高科技军事技术背景下,完全否定预防性自卫的合法性并不可取。狭义理解自卫权的行使条件也不能有效阻止强国使用武力侵犯弱小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行为发生。承认预防性自卫并不必然导致对自卫权行使条件的突破。滥用预防性自卫权利是对不得使用武力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违反。新世纪,我国面临维护海洋主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外利益的新形势和新情况,适时转变对待预防性自卫的法律立场,有利于我国开展积极防御和海外维权行动的实施,有利于全面维护国家安全。

关 键 词:预防性自卫 自卫权 不得使用武力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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