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盗窃是否属于“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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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宗福 张雷 

机构地区:[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委会,409000 [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409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12期79-79,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2018年1月5日凌晨,行为人张某从外面回家经过楼下住户客厅窗户时,习惯性地朝里观望,发现受害人陈某床头边上放着一个没有拉拉链的背包,一叠人民币露在背包口.他发现受害人家客厅窗户没有上锁后,从楼下找来一根长木棍,采用“钓鱼”的方式偷走被害人背包,盗得3000余元现金.本案中,办案机关对于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均无异议,但对其“钓鱼”盗窃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盗窃存在较大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入户盗窃的“进入”行为仅包括行为人的身体完全侵入到户内的直接进入行为,行为人身体未全部进入户内,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采用“钓鱼”盗窃的方式,利用工具将他人户内财物勾出的行为属于有危险性的间接进入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关 键 词:入户盗窃 办案机关 盗窃罪 行为人 行为构成 钓鱼 危险性 背包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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