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构造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15

The Power Structure and System Perfection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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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房绍坤[1] 曹相见[2] FANG Shao-kun;CAO Xiang-jian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 [2]山东农业大学法学系,山东泰安271018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20年第7期49-61,共13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19ZDA156)。

摘  要:所有权有绝对所有权与相对所有权之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后者,是与以归属为中心的所有权相对的以利用为中心的所有权形态。以利用为中心的所有权具有历史和现实的合理性,并发生了归属与支配的分离:作为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不以权能为中心而以功能为目的;作为支配意义上的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权能为中心但受归属所有权限制。所有权的权能具有整体性,权利束理论也只是对支配所有权的强调,并未突破所有权权能的整体性。集体成员权不是实体私权,而是团体利益的分配机制,存在日耳曼式和罗马式两种效果。承包地“三权分置”释放了支配所有权的权能,符合他物权设立的法理,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更加合理。

关 键 词:集体土地所有权 绝对所有权 相对所有权 归属所有权 支配所有权 集体成员权 土地经营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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