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滥觞与完善  被引量:12

Commencement and Improvement of Representative Litigation Mechanism for Securities Dispute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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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易楚钧 吴学斌[2] Yi Chujun;Wu Xuebin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2]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出  处:《南方金融》2020年第6期82-90,共9页South China Finance

摘  要:随着证券领域内群体性民事纠纷案件的持续增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经历了从不予适用到初步探索再到适用框架基本形成的发展历程。新《证券法》和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较以往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既有传承也有创新。创新之处主要在于借鉴域外经验规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尽管如此,目前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如未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文件中,未明确地、实质性地取消证券纠纷立案的前置程序,未能妥善协调代表人诉讼制度和示范性判决制度之间的关系。为了更好地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明确取消证券纠纷立案的前置程序,赋予法官或者当事人在示范性判决机制和代表人诉讼制度之间的选择权。

关 键 词:证券法 共同诉讼 集团诉讼 示范性判决制度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分 类 号:D912.2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83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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