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替代国”方法的适用条件及滥用情况下中国的应对策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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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国芳[1] 

机构地区:[1]焦作大学

出  处:《对外经贸实务》2020年第8期41-44,共4页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摘  要:反倾销替代国方法适用的逻辑前提是政府掌控生产要素价格并影响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替代国方法导致倾销行为、倾销幅度更容易被认定,也导致出口方企业难以预判市场结果。按照《反倾销协定》的规定,替代国方法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只能对“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及入世有承诺授权国家采用,而“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替代国方法适用的充分必要条件。对于中国而言,《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欧美发达国家依然以“市场扭曲”为名对中国商品反倾销中滥用替代国方法,违背了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在WTO法律体系中并无依据。因此中国应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谈判及个案抗辩等策略来加以应对。

关 键 词:反倾销 替代国 《议定书》 《反倾销协定》 非市场经济地位 

分 类 号:F752.02[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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